关于人大工作中协商民主的思考
2014-12-13阮重晖方永红沈亦乐
人大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制度
阮重晖+方永红+沈亦乐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进一步部署。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主要民主渠道。在人大工作中运用好协商民主,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和发展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人大职权和工作特点,从协商领域、形式和制度化发展三个方面提出了人大工作中运用协商民主的建议。
一、什么是协商民主
作为学术概念,协商民主是一个舶来品。1980 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Bessette)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概念。其后,西方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不断升温。究竟什么是协商民主?目前西方学者并未形成一致看法。但不管怎样界定协商民主,它所强调的都是沟通、对话、交流、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尽管我国提出协商民主的时间不长,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思想和实践由来已久。我国协商民主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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