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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老工作,新课题

2014-12-13戴志华

人大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监督

戴志华

如果要评选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职中最常见的文本,那审议意见一定能拔得头筹。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来,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表达意见和要求的文件载体,除了少数事项采用决议、决定形式外,绝大部分都是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并转交。可以说,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成、转交、办理、答复,以及结果评价,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日常性工作。但就是这项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履职形式,却面临着上下认同不一、工作机制不一、内容形式不一、作用效力不一等诸多难题。一纸看似简单的“审议意见”已成为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进监督实效面临的新课题。认真梳理、剖析这项老工作、新课题,对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法执行刚性、促进常委会职权“落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究竟是谁的“意见”

常委会审议意见最早诞生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但第一份“意见书”出自何方,已很难考证。相当长一段时期,这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在常委会履职活动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成与办理,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产生了许多具有开创意义的举措,如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两次划圈”“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公开制度、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督查等,这些探索为解决早期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审议事项“议而无决”“议过就了”的状况,增强常委会履职实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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