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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014-12-13郭林茂

人大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郭林茂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的权力是无限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也是无限的。但是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词的常用,通常我们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称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一体化的理解,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好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能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特别是近些年来,同类的事项全国人大作出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作出决定,甚至某些特别重大的事项不由全国人大讨论决定,而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更加深了人们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行使的模糊认识。其实,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分别作了列举式加兜底性的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与全国人大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行使是有限的。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都是由宪法规定的,因此全国人大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行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行使的有限性,也是由宪法决定的。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的从属性决定其职权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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