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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推进诚信建设

2014-12-11李育书

党政论坛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制环境惩罚违规

○李育书

当前,诚信问题日益凸显,诚信建设刻不容缓。如何找准诚信建设的方向,打下诚信的社会基础?在诚信建设中,应该如何定位政府的职能?现有的诚信建设措施是否得当,如何全方位推进诚信建设?这都是我们在开展诚信建设过程中亟需回答的问题。

一、公共领域建设是诚信建设的基础

社会诚信建设是个系统的工程,它包括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其中,公共领域建设是诚信建设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公共领域是诚信得以发育成长所必须的土壤。诚信主要体现在陌生人之间如何保持信用,它离不开发达成熟的公共领域。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通常情况下,熟人之间、亲戚朋友之间交往诚信是有保证的,但如果把交往的范围从熟人扩展到陌生人,原来与熟人交往的一套规则就会失效,诚信问题就变得突出。马克思说过,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建设社会诚信,必须要适应伦理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在陌生人之间建立社会交往的规则,这种规则需要在公共生活中养成,在公领域中让人们养成公共生活的秩序观念,养成与陌生人打交道的规则意识,从而为诚信培养社会基础。

当前公共领域的建设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公共领域规模小、发展受到限制。二是现有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得不到保障。

对于公共领域受到限制的问题,长期以来,在指导思想上不认同西方“公民社会”的理论,担心公民社会对抗政府。因此,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发展都是一种抑制的态度,其实,这是硬币的正反面,如果社会公共领域的发展受到限制,公民与陌生人打交道的能力、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的能力也就得不到发展,诚信也就无从发展,而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政府管理的成本将非常大,而且一旦政府缺位,社会就将陷入失序的混乱状态。其次,要保证公共领域的公共属性。公共领域根本上属于公共空间,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把公共空间私有化。这既需要政府扮演好公共利益监管人的角色,不能缺位;又要求政府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出现越位。不缺位、不越位是维护公共领域公共属性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公共领域正常运转所必需遵守的准则。

二、诚信建设中政府的职能定位

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做好裁判员角色,这就对政府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首先,要提供合适的场地。社会成员违反诚信就好比运动员赛场违规,为了减少运动员违规,组委会要认真准备合适的场地。有些不利于比赛的地方,就要进行修复;有些地方经常发生违规,就需要把漏洞补上;对于可能会发生违规的地方,要多增加几个摄像头,让细节的违规之处也能记录在案。对此,政府应该围绕诚信建设,做好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为社会诚信提供法制保障。

其次,裁判员要尽责裁判。对于诚信建设而言,侵犯诚信规则就是侵犯社会整体利益,一定要严格查处,维护公共利益,对于违规的要给予处罚,对于严重违规的要取消比赛资格。政府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自身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执行好现有法规,提供公平的法制环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所有违规的成员都受到惩罚。

最后,裁判员不做运动员,不吹黑哨。对于诚信建设,政府的主要工作在于做好裁判员,而不必再腾出手直接参与,对自己喜欢的运动员拉一把推一把,这样破坏了诚信建设的游戏规则,对诚信建设有害。同时,政府要遵守裁判规则,增强公信力。这就要求政府行为的公开公正,在阳光下裁判,让每位成员相信没有吹黑哨,没有搞暗箱操作,确保自身的裁判地位得到尊重,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三、诚信建设的建议途径

首先,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充分发展社会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尊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提出,要鼓励建立社会评价机构,鼓励社会机构开具诚信报告,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这一认识定位非常准确,必将有助于上海的诚信建设。

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共领域的作用。经济学上存在“经济人”的假定,即“经济人”从个人利益出发,实现了公共利益最大化。诚信建设可以借鉴这个概念提出“诚信人”的概念,在市场经济初期,人们也许会为了自己利益而破坏诚信,但在诚信缺失的社会中,所有人都是受害者,因此,民众最终将在理性支配下选择诚信。因此,应该充分相信民间社会走向诚信的自我调节能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政府不但不应阻碍公共领域的成长,而且还应促进公共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成熟。在公共领域建设过程中,充分尊重公民主体地位,尊重社会组织自治功能。有了成熟的公共领域,很多具体工作可以通过社会自我管理来实现。

其次,政府要当好裁判员。政府要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来建设诚信。当下,政府偶尔会角色模糊、越俎代庖,代行教练员、运动员的角色,这一点需要改变。要发挥组委会功能,提供良好的比赛场地,就必须提供外部法制环境,不能因直接参与而破坏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进而忽视对法制环境的监管。

最后,要激发个人的内在诚信动机。一般说来,让人愿意遵守诚信准则的理由可能有以下三个层级,首先是作为诚信人的自我满足感,其次是受到社会尊重,最后是不能让讲诚信的人吃亏。自我满足感类似于马斯洛社会需求理论的自我实现等级,它需要个人具有文化与信仰的底蕴,在这方面,需要做好人文教育,培育人文底蕴。社会尊重是指社会对诚信之人给予高度的肯定与褒扬,它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不让讲诚信的人吃亏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为讲诚信的人因为诚信遭受到的损失提供保护和补偿,另一方面,要惩罚不讲诚信的人,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目前,诚信建设常用的手段是把不诚信的人纳入征信系统,这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措施,但该项措施不能涵盖所有建设路经,仅仅依靠惩罚是不够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依靠纳入征信系统所进行的惩罚对于很多人是无效的。因此,需要调整角度,变注重惩罚为注重激发个人内在诚信动机,全面推进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基础在于社会公共领域建设。在诚信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准确定位,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扮演好自身角色。就诚信建设的具体途径来讲,仅仅依靠纳入征信系统的惩罚式路径是远远不够的,它没有唤起人们自觉诚信的内在动力,也忽视了营造诚信评价的社会氛围。社会诚信建设必须着力培养每个人自觉诚信的内在动力,培育尊重诚信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建立诚信的补偿机制,对此,必须集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方位推动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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