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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教学政策法规研究

2014-12-06岳晓燕孟国正郑慧慧冯延庆

少年体育训练 2014年7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法规条例

岳晓燕,孟国正,李 莹,郑慧慧,冯延庆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教学政策法规研究

岳晓燕,孟国正,李 莹,郑慧慧,冯延庆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本研究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逻辑分析法,对我国1949年建国以来国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局官网上的体育法律法规进行收集、整理,对学校体育涉及教与学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文件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文件2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条例较多。从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级体育部门官方网站上查询,并未找到与学校体育相关的地方性规章文件,因此,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方面的政策法规仅限于国家层面的而地方性的相应规章没有制订。

1 研究对象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教学政策法规。

2 研究方法

2.1 文献资料法

本研究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文献法尤为重要,从选题到论文撰写,文献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贯穿整个研究过程。本研究采取计算机检索与手工检索两种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法、教育法等法律中关于学校体育方面的条款;(2)有关学校体育立法的内容;(3)学校体育法的相关文献。最重要的为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上自1949年以来颁布的体育法律法规文件(不包括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及整理,获取最真实的数据。

2.2 调查法

本研究主要对体育局主要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依靠其对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法规了解情况,并在当地体育局实地查询法律文件,客观真实地对事物进行评估与分析、预测与判断,从而获得可观、可靠的意见与信息。

2.3 逻辑分析法

在运用以上几种方法的过程中,综合分析与论文有关观点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与反复地推敲论证,结合中国学校体育发展现状及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行效果进行分析研究。

3 结果与分析

3.1 体育课教学的法律法规研究

体育课是我国大中小学必须开展的课程,是体育教学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中小学体育教学工作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各年级的教学计划,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体育课教学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第五条:“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第6条中提到体育课不能无故缺课,缺课次数达到一定的数量将会受到处罚。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中:“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课程的规定。体育课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切实开足、开齐体育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同时,要积极推进体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国家教育部1990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第8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地区特点和所在地理、气候条件。”另外要求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丰富多彩,改进教学方法,改良教学条件,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9条提到:“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因此,这为学校体育课程的开设提供了硬性的规定。也使更多的学校、教师能够重视体育课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达到提高学生体质的最终目的。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年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要求学校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提高体育课的质量。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条例对体育课程的规定和规范,国家对体育课教学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并在各相关条例中都有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以保证体育课教学的质量,让学生在体育课中能学到更多的东西。

3.2 体育教师的有关规定

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1979年《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79年《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中都提到有关体育教师的内容,可见体育教师是我国学校体育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中强调:“要把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当前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体育课时大幅度增加的实际,重新核定中小学体育教师的编制数额,保证体育教师的合理配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将“体育教师”设为专章内容;《体育法》中第21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这些法律法规使得体育教师的工作和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有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3.3 学校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法规研究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了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同样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然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8月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法规依据,具有重大的意义。

学校体育是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较多的教育活动领域,这是因为体育教育教学活动具有运动实践性、对抗性以及冒险性的特点。因此,体育教学活动造成的伤害事故的处理必须根据有关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进而来维护学校体育课教学的正常进行。通过查找相关的资料,我国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4 学校体育“大课间”活动的法律法规研究

1982年6月,教育部发出《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明确了每天一小时有组织、有领导、有安排的体育活动三项内容:每天坚持做眼保健操和课间操(或早操);每周上好两节体育课;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安排一次体育活动,保证学生课间十分钟到室外休息或活动。1990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提出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其中学校应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对于学生体育健康进行检测。体育课外活动包含多种内容,如广播体操、远足、野营和夏令营等,这些丰富的体育活动都可以在学校中开展,根据实地条件进行选择。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中提到关于开展群体性的学生体育活动的内容。“学校要把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作为日常教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形成制度。”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将共同组织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文件的颁布,都大大促进了体育课外活动的顺利开展。

3.5 课外体育训练与竞赛的法律法规研究

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是普及体育人口和培养、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基础。1949年建国以来,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极为重视,特别是在体育竞赛方面,1954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体委党组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中总结关于运动竞赛方面:“1953年召开了5个全国性运动会,省(市)以上召开了较正规的运动会219次,参加的运动会员有129 576人。”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对课外体育训练以及体育竞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2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给予相应的法规条例的约束,能确保其可以更好地开展,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国家对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以及体育竞赛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其约束力较小,因此,课外体育训练开展的并不是很顺利。《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14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体育法》也特别规定学校要根据条件每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为加强学校体育竞赛的管理,1997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新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这一专门性法规制度。以保证体育竞赛正常有秩序地开展,达到锻炼学生、培育学生的目的。

3.6 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规定

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是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保证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的基本条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教育法》以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都对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做了相关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法》第26条规定:“学校体育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关于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的相关规定相对较少,尚未有单独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因此,对于个别学校私自挪用体育专项资金、占用破坏体育场设备的行为没有相应处罚措施,是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中的一大漏洞。

4 结 语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方面的政策法规仅限于国家层面的,而地方性的相应规章没有制定。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对体育课教学规定有很多的条例并且要求很高,但并未得到具体地落实。建议学校体育应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地方的学校体育规章制度。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应增加更多的内容,例如:体育保险、学校体育俱乐部等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应完善惩罚标准,既定的标准应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对犯法惩罚的尺度及标准的制订非常重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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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12.0

A

1674-151X(2014)07-062-03

2014-05-17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4-GH-533);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编号:SKL-2014-243)。

岳晓燕(1973~),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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