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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广告代理如何纳税

2014-12-05许小妹

财会通讯 2014年9期
关键词:营业额营业税劳务

旅行社广告代理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外旅游、票务代理、会议服务。日前,我公司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广告委托代理合同,由我公司为该公司旅游产品在地区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包括策略运筹,创作和制作,媒介策划,并负责其他辅助性服务,例如公关推广,促销执行和市场研究等,旅游公司按照门票收入的5%支付我公司佣金。请问,我公司取得广告代理佣金收入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湖北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许小妹

答: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的“服务业”税目“旅游业”营业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应缴营业税。对旅游公司从事广告代理虽然也是属于服务业范畴,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文化创意服务”由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广告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由此可见,旅行社提供的广告代理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对从事的国内外旅游、票务代理、会议服务等应当缴纳营业税。你公司从事国内外旅游、票务代理、会议服务,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属于兼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于浩博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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