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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规定

2014-12-05王毅

财会通讯 2014年9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纳税人事项

怎样理解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规定

问:近期,我单位接受了几次税务检查,纳税评估科刚走,税务稽查局又来了,查的都是同一年度的账,这给我们增加了许多负担。请问,国家在税收检查方面有哪些规定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索通贸易公司 王毅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税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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