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建设参与分析*

2014-12-03阎占定

理论月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社员农民经济

阎占定

(中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目标,[1](P9)2014 年中央 1 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善乡村治理机制”。这些精神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乡村治理主体并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论政策依据。事实上,近年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成为乡村治理的新兴主体,广泛地参与到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之中,对乡村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参与乡村治理?如何发挥其治理主体的作用?对此问题,笔者曾就其乡村经济参与、政治参与进行了探讨并撰写了系列文章,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自产生以来,它不仅参与了乡村经济政治建设,也必然参与到乡村社会建设之中,成为乡村社会建设的主体。本文拟就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条件和必要,参与的内容和方式,以及如何增强其乡村社会参与的能力进行了探析。

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条件分析

乡村社会建设,简单地讲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社会结构构建、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管理活动。它涵盖乡村道路、水电、照明、商店、学校、图书室、文体活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救济、养老、社会治安、社会风尚等内容,涉及到农村公共设施、农村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和谐社会建设诸多领域。乡村社会建设与乡村经济、政治建设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内容体系,经济建设是物质基础,政治建设是保证,社会建设是体现和目的,三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乡村社会建设的内容关乎人的生活环境、生活和生命质量,具有公众性、公用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它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地方政府、乡村基层组织和村民是建设的主要主体,而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异军突起,具备了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的主客观条件且成新的参与力量。

1.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是其自身性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这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主观条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其性质来讲,是一个具有经济性、群众性的非正式社会组织。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存在都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是社会组织区别于个体生产者最大的不同。如果说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经济参与、政治参与体现的是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保护,那么其乡村社会参与则具有更多的社会公益和奉献的性质。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期和势单力薄的时候不具备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其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容易被忽略,但随着其发展,这种社会责任必然要体现,并且要随着其扩展。另外,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建设的稳定力量。在当前中国农村农民处于“原子化”和市场竞争的状态下,传统的乡村精英治理政治和社会影响力下降或不复存在。农民分散分化,乡村社会权威非常缺失,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和减轻政策转变带来的阵痛,在政府不希望重复使用政治手段组织农民合作的情况下,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就承担起建立乡村社会权威主体克服小农经济形态各种困境,保持社会发展的重任。[2](P138)

2.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是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客观条件和要求。首先,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需要参与社会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事业的发展,生产的扩大,势必需要土地、水利等更多的农业生产资源。对农业生产资源占有的扩大,势必侵占到乡村集体组织和村民的经济利益,因此也必须得到乡村组织和村民的支持和帮助。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通过对乡村社会公共产品的投入、建设和必要的补偿,以换得乡村组织和村民的信任和支持,以达到扩大再生产的目的。其次,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客观上带动了乡村社会建设。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的扩大,不仅有扩大农业生产资源的需求,而且对生产所需要的道路、水电、加工、运输、商贸、教育培训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乡村基层组织进行部分建设或无力建设的情况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必须对此进行投入建设,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求。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观需求性的建设投入,客观上也带动了乡村社会的建设。再次,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改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促进了乡村社会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乡村社会建设是应有之意,必为之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社员生产生活在农村社区,生活日渐逐裕起来了他们,不仅在生产条件改善之后又对生活环境、居住条件、出行用等生活的硬件进行了改善,而且也开始重视教育、文化、体育、休闲等精神生活的需求。这就促使他们对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建设的投入,并由此带动了农民生活方式的变迁,以及村容村貌、乡风文明的改变。

3.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是其发展实力的使然。这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的现实基础和条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的是社会责任感,而且更需要的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这种实力体现在它的经济投入力、发展带动力和社会影响力。首先,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其经济实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它在乡村经济参与、政治参与的同时势必向社会领域延伸渗透。其次,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规律来看,乡村社会参与往往是在经济、政治参与之后的安排和选择,究其原因在于乡村社会参与不同于经济政治参与,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非利益索取的非经济行为,是更多的给予而不是索取,带有极大公益性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负责人经济实力增强,带动致富的社员和非社员农户就越多,其在乡村社会的威信就越高,社会影响力就越大,再加上其负责人和社员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参与不仅必要而且成为现实,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由最初的“经济人”逐步向“经济——社会人”的转变。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内容和方式分析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内容选择、参与方式和效果,是基于自身发展的要求和实力,以及乡村社会的需求度。从理论上讲,上述所说的乡村社会建设的内容都应该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内容,但从实践来看,囿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觉悟和经济实力的现实,其乡村社会参与的内容并不全面和深入,而是集中在乡村社会亟待改变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扶贫帮带等方面,并呈现出局部性的、零散性、表层性和不稳定的参与状态。具体表现为:

1.对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参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参与乡村基础性建设主要表现为对乡村生产生活所需要的水电、道路、交通、农田水利、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这是一种基础性建设参与模式,具有生产和生活双重性质,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两种表现形式。主动性参与是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和经济实力,对于具有规模生产和成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富裕起来的社员来讲,他们一般会主动地回报社会和改善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环境,因而大多会积极和主动地参与乡村社会基础建设之中。后者是基于正处于发展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自身尚处于幼弱和不成熟的阶段,它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是出于自身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这是一种被动性建设投入,虽然它主观上是满足自身的利益,但客观上也带来了所在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变化。从当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力和乡村社会参与的现状来看,以被动性或者需求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为多。但不管如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被动性的参与行为客观上也带动了乡村社会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的改变。比如,在湖北省长阳县的火烧坪乡,该乡发展高山蔬菜,农民蔬菜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对生产的蔬菜加工、保存、运输,就积极投入道路、交通、商业、物流等配套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火烧坪新农合作社从2010年到2012年投入200万元修建了乡村道路,把道路与生产基地、乡镇、村寨相连,这既改善了生产交通状况,又方便了沿线的农民群众,使山区村寨村容面貌焕然一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马曾桥村红提葡萄专业合作社,是一个跨区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将销售利润的10%留存,作为发展再生产和建设本地基础设施的费用。为了优化生产环境,一些业主也主动出资兴建该地的基础设施,当地的公益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该村已修好环村公路,基本实现了社社通公路。随着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群众的思想意识也得到了提升,讲文明、爱卫生的好风气已逐渐形成。[3]

2.对乡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参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参与是当前一种普遍性、经常性、简易性的参与行为和参与方式。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三个部分内容:一是对乡村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的捐助捐建,这是对文化教育硬件的投入,一般表现为对乡村学校校舍建设投资,捐献桌椅,对学校或社区添置文体器材等。二是积极举办和参与乡村文化体育活动。三是开展对社员及带动农户的文化知识、农业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比如,有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中心,聘请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进行合作知识、农业生产技术、法律知识,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指导开展文化科技普及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培训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广大社员和农民群众学到了科学、文化、政策、法律知识,掌握了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了合作意识、互助精神、民主观念、法治理念,综合素质逐步提高,为培养一代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4]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这些活动,不仅提高了社员的综合素质,凝聚了组织的力量,而且也构成了乡村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推动了乡村社会建设发展。

3.对乡村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乡村社会的和谐,是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体现。乡村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农村生产发展、农民生活富裕,而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社会秩序稳定则是其显著标志。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社会秩序维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负责人通过对社员、带动农户、非社员之间、邻里之间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化解,促进了乡村团结友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风气的形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大多来自于村民,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合作经济组织社员之间的矛盾。这种同村内部矛盾的化解,虽说可以找乡村干部进行调解,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在社员中更具有威信,其矛盾常常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化解。在那些跨界发展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不同地域乡村社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只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负责人能够有效的调解。事实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已成为除乡村基层调解组织之外的另一个调解乡村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据笔者在河南、湖北两省四个县市抽样调查的413份问卷显示,受访者中有43.8%的人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作用最大,村组织村干部作用次之;在日常纠纷处理上,有48.9%的人依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领导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有困难喜欢求助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领导人的占68.5%。这些数据说明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人在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和影响力。[5](P233)二是经济带动。 “安居乐业”是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好诠释,如果广大的农民都有事情做了,收入多了,生活好了,安居又乐业,这样更利于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构建。从实践来看,一方面,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收入一般都高于当地农民的收入,成为乡村农民家庭脱贫致富的榜样和引领者,为广大农民树立了生产致富的楷模和样板。另一方面,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在生产、技术、资金、销售等方面帮助社员和带动更多的农户生产致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带动作用,使更多的农民脱贫致富,更多的家庭和个人安居乐业,更多社区得以美化,从而营造了更加和谐的农村社会。截至2012年底,江苏省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55312个,成员总数913万户,入社农户比例61.4%,全省农民合作社成员的人均纯收入已经比一般农户多增收21%。江苏省句容市戴庄村有茅山革命老区最穷的村之一,2003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3000元,2006年3月成立了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全村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合作社,2012年销售农产品金额达1000多万元,全村农民人均收入达13710元,是2006年的2.7倍,已高于句容市平均水平。戴庄村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壮大集体经济找到了新的抓手和载体,为农村升级农田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建立文化娱乐设施,开办农民文化技术培训等各项建设就有了基础保障。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精神文明素质的提高,以及农村各项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变好,加上合作社、村级民主管理的日臻加强与完善,有效促进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群众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和谐融洽,一幅幅“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崭新画卷在江苏广阔的大地上展现开来。[6]

三是救济帮扶。乡村社会建设就其外延而言,还包括就业、住房、医疗、养老、救济等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由于农村社会自然客观条件的差异、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广大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农村就业、医疗、养老、贫困人口救济、贫富差距问题也日显突出,并构成了影响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最直接的因素,其中救助帮扶,解决贫困则是最基础、最关键性的工作。从理论上讲,解决贫困问题的责任主体有政府和社会,但因当前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因而社会救助则成为另一支力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增收益贫”功能,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救助帮扶:一是采取捐助救济的方式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直接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问题;二是通过提供资金、生产项目、生产技术、生产销售等方面的生产性扶助,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生产自救,脱贫致富。比如。四川省井研县合作经济组织就是通过吸纳贫困户入社,给予生产性帮扶来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在对该县75个合作社的调查表明,在12316个成员中有543个贫困户,占成员数的4.4%。在笔者从中抽取的6个合作社中,贫困户有98户,其户年均收入比未加入合作社之前要高出 160—1200 元,有的合作社则更高。[7](P95-96)正是借助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救济帮扶力量,解决了农村部分贫困户的贫困问题,增强了其抗贫返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有利于促进乡村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4.对创新乡村治理机制的参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村治理主体并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单一的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为乡村社会增添了活力,注入了新鲜血液,而且创新了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共享成果的乡村治理机制。其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遵循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自愿、自治、联合、互助”的民主管理原则。这种原则和精神不仅体现在其乡村政治经济参与中,也体现在乡村社会建设参与之中。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的项目、投入、管理不是随心所欲的,都是在遵循合作组织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的程序下的行为活动。这种把社员作为主体主角的定位,无疑激发了社员关心合作社发展、关心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培养了农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意识,而且也增强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社区的主人公意识,积极关心和参与到乡村社会建设中,形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合力。其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培养和提高了社员和其他农民的诚信理念、互助意识和团队精神。合作组织开展的生产技术指导培训活动、组织的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凝聚了合作社的力量,丰富了社区和社员们的生活,也促进了农村互帮互助社会新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其三,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富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平台,化解了许多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社会地位,有利于在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建立平等对话、平等协商的机制,理性地表达民意和诉求,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8]从而形成了乡村社会建设的治理机制。

5.参与方式和路径。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内容和具体的实践来分析,其经济和政治的参与优先和大于社会的参与,与简单的社会参与内容相适应,表现为多样的、简单的、随意的、不确定的参与路径和参与方式。其一,乡村社会参与主体有组织性和个体性参与。前者是指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性参与行为,它是借助组织的力量参与乡村社会建设,可根据其发起组织人的情况不同分为 “单一性合作经济组织”、“村社合一”的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这些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主力。个体性参与,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社员以非组织性的个人身份对乡村社会建设的参与行为。在这几种参与方式中,单一合作社参与视力量而定,社员个人参与大体如此,而只有“村社合一”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能够参与乡村社会建设,这是因为它的领导人、投资经营、发展目的在很多方面村组织具有兼容性和重叠性。其二,乡村社会参与方式类型有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大类型。前者是对乡村社会建设的资金捐助、实物支持,用于乡村教育、文化体育、道路交通的改善,不直接组织建设,而是委托给村组织进行建设。这是一种捐助型的参与,其特点是少量的、不稳定的,或者阶段性、节点性的,不是常态性的行为。后者是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为乡村架桥修路、修建校舍、添置文化体育设施、修建养老院,以及参与各种文化体育活动。这是一种建设型的参与,其特点是对资金、财力物力的投入大,效果明显,它一般存在于“村社合一”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此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扩大再生产所进行道路、水电、商业、物流、培训,以及带动帮扶农户客观上带动乡村社会建设的行为,具有直接和间接参与的双重性质。其三,乡村社会参与路径选择上的多样性。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首先是经济组织,而且是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为经济协作而产生,为经济效益而存在。这些特质,决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时是按照 “经济——政治——社会”顺序进行的,在乡村社会参与时序上是继排在经济参与、政治参与之后的一种参与,在参与程度上是从简单的、零散的社会参与,到比较负责、全面的社会参与。

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能力和对策分析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度和参与效果,取决于其参与能力。当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自身规模的影响普遍存在着乡村社会参与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自觉不够,往往带有功利性、目的性、被动性或市场交换的色彩;参与内容项目少,参与方式单一,且带有零散、不确定的状态;社会参与投入的力度不大,介入不深,影响力小,没有真正形成乡村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更不可能全面、深入地参与到农村思想道德、公共文化等社会建设的深层次之中。因此,要想提高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社会参与能力,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树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责任意识和主体角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自觉地参与乡村社会建设,需要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社员拥有社会责任意识和主体角色的担当。社会责任意识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前提,反映的是组织、领导人和社员的思想觉悟、责任意识,体现出它与国家、社会、社区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责任和意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再强大也不会参与或更深地参与乡村社会建设。反之,如果有了这种责任和意识,即便它的实力不强仍然能够尽最大的力量最大化的参与乡村社会建设之中。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同时也是乡村社会治理当然的参与者和建设者,而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的获取者。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然占用了乡村大量的生产资源,借用了乡村集体经济的社会资本,就理所应当地参与社会建设,回馈乡村社区群众。因此,只有树立这种社会责任意识,演好乡村社会建设者的主体角色,才能真正地去支持或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真正成为乡村治理的有力主体。

2.推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和成熟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很好地参与乡村社会建设,还需要其有一定的参与实力,这是硬道理、硬实力。这种硬实力又来自于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化程度。如果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及社员都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但缺乏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带动力,其乡村社会参与面、参与深度、参与效果和影响力都会受到限制,所谓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道理就在于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社会建设最需要的是资本的投入,无论是主动的参与还是发展中的被动参与,都需要经济的支持。事实上,一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大、实力强,其参与的面就大,参与社会建设的程度就深。它既可以是一般的硬件建设的参与,也可以社会文化、社会秩序层面的参与和渗透。相反,势单力薄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么不参与社会建设,要不就是局部的、单项的,浅尝辄止的参与而已。因此,提高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其发展壮大和成熟发展,则有助于增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社会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3.培养和提高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社员的素质。首先,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其负责人素质密切相关,这种关系不仅在于负责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中流砥柱的作用,而且还在于其思想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意识。纵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剖析现有好和差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败的经验教训,其成败得失都在于负责人。一个成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人的能力、公心和素质,反之也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的宽度、力度、绩效,这都要看其负责人觉悟、责任和能力。其次,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归根到底还需要广大社员的共同努力,参与乡村社会建设同样如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社员是乡村社会建设的主体,社员素质的提高,能力的增强,他们就有条件有力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乡村社会建设。因此,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培养等措施提高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社员的素质,则有利于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发展壮大,为其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积聚力量和创造物质基础;有利于激活组织负责人及社员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的自觉,释放其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的正能量。

4.发挥政府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会参与中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乡村社会建设的主体,对乡村社会建设负有一定的责任,政府更是责无旁贷。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资源占有过多,就要承担资源的养护和社会建设的责任,履行这样的义务,这既是对非社员群众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乡村社会的责任。在实践中,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社会参与过程中要么是势单力薄,力不从心,要么因自身利益而损害了乡村社会的公平和谐,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政府发挥支持、引导和矫正的作用。其一,发挥支持作用。当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参与还处于简单的起步阶段,其参与社会建设往往是简单的、零散的、不确定的参与,参与程度上滞后于经济政治的参与度。政府应该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力量,提高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方面进行大力支持。其二,发挥引导作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的热情和实力,但有时候缺乏战略眼光和总体规划,凭兴趣和需要进行投入建设,这常常导致投入的巨大浪费。所以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乡村社会建设总体规划、轻重缓急来安排投入,优先进行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帮扶救助的发展安排,实现有限投入效益的最大化。其三,发挥矫正作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因认识水平和实力能力的影响,以及功利性的需求等因素的制约,时常会出现非理性或不规范的社会参与行为,以致带来许多负面效果。比如,对社会建设参与的功利性心态,导致主观上为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而对社会建设的漠视或应付;借助组织自身实力或参与社会建设之名,侵占集体和其他非社员的资源,仅给予短暂的补偿而损害集体和其他非社员的长期利益,对乡村社会总体建设的侵蚀和破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导致农民贫富的差距,带来了农村新的社会不公平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在政策、在资金、在宣传等方面发挥支持、引导和矫正作用,帮助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性、规范参与乡村社会建设,提高其参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1]本书编写组.改革再出发—十八届三中全会学习读本[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

[2]胡振华.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分析:回顾与创新[M].北京:知识出版社,2010.

[3]姚兴伦.高坪区东观镇马曾桥村红提葡萄专业合作社调查[DB/OL].[2012-11-13].http://www.cfc.agri.gov.cn/cfc/ht m l/141/2012/20121113221111325980755/20121113221 111325980755_.htm l.

[4][8]南阳市农业产业化办.南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内部资料)[R].2013-07-11.

[5]阎占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

[6]程鸿飞,陈涛,陈兵.一个经济大省的农民合作经济之路[N].农民日报,2013-07-08.

[7]韩俊主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猜你喜欢

社员农民经济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
耕牛和农民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增加就业, 这些“经济”要关注
人民公社女社员
农民
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Comparison of plasma microRNA-1 and cardiac troponin T in early diagnosi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myocardial infarction
九三学社社员绘画作品选登
也来应对农民征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