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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调查

2014-11-24桑圣圳

山东青年 2014年10期
关键词:劳动法用工劳动力

桑圣圳

随着农民进城务工数量的增加,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极为普遍的现象,它不仅发生在年底,即使在平时,也常常有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工资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影响到了农民工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而且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进一步快速增长,依法治国进度进一步加快。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特点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人均收入中约70%来自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农民工能否按时拿到工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随机访问了100位农民工,结果显示:按时拿到工资的占15.1%,年底一并拿到工资的占13.5%。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随机作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为:85%的受访农民工工资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其特点如下:

1、农民工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调查显示,外出的打工的大多数是家里的青壮年,自己的收入也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20岁以下的14人,20岁至40岁的63人,40岁以上的23人。他们中大部分没有接受过专业化的技能培训,生存技能和社会生活经验明显不足。

2、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调查分析表明,在接受访问的100位农民工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2.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6.6%,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11.3%。从文化程度来看,大多数农民工知识匮乏、素质不高。在外遇到不公情况时,联合同事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51%,自己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33.7%,找政府部门解决的占8.6%,放弃的占6.7%。

3、拖欠工资时间较长,农民工拿不出合理证据。调查显示,被拖欠工资一年以上的占27%,三年以上的占12%。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被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为: 一是老板告诉农民工手里资金周转不开,以此来拖延时间;二是认定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三是时间没有做够;四是拒付工钱。由于农民工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即使拒付工钱这些农民工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1、不健全的工程承包制。工程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的劳动市场上,劳动施工合同不完善,农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后转手就给包工头,包工头在把活分给农民工,这样的工程承包使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卷款而逃,直接导致下面的农民工完成工程后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2、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局限性,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完整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刑事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在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而其他双休日则双薪,但节假日加班下来,大多数民工是拿不到双倍或三倍薪水,虽然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但对执行内容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3、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后。我国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年,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不成熟、不完善。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正呈现变革状态。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靠亲朋和老乡相互引荐和帮带,其余基本上是在盲目无序的状态下寻找工作,究其主要原因正是因为缺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一些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按照劳动法规用工的很少,有的干脆就不签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不给农民工应得的一份,更不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为那些唯利是图的用工单位实行不合理用工制度和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4、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差。由于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加上缺乏城市文明和生活常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农民工包括已经工作的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个别签了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明显对农民工不利,如大多数没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使农民工很容易遭受欠薪的不公平待遇。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无以为凭,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也只能为自己争取到一般权利。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一是规定用工单位不得随便招工,若要招聘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一一列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二是劳动中介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一旦发现中介机构有意欺骗应聘者或用工单位,应接受处罚或依法取缔,并追究中介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自己开办的劳动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劳动力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方面实现准确角色定位。

2、完善劳动立法。《劳动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同时,首先建立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制度,如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制度。其次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凡是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报告的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或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的权利。逐步在劳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平公正,还需要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在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一些监控和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劳动力市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专项服务,使他们在外就业有个依靠。一是设立更多的公共就业服务结构,服务机构将用工单位的信息免费及时提供给农民工群体。二是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降低门槛,为一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力较弱的用工主体提供优惠政策。三是提供人性化的服务,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

4、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首先要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在务工前培训时,应增加学习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使其懂得自己在劳动中应该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其次要让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一旦出现托欠工资情况,不要采取极端方式去讨薪要薪,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是我国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过程。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能够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树立“群众路线无小事”的思想观念,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有关部门的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制援助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因此,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明 2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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