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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饲养动物的伦理探究

2014-11-24廖加炜

山东青年 2014年10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

廖加炜

摘要:本文通过论述人类食用饲养动物是否合理为线索,探究一个适用的范围,来衡量人类行为是否遵循自己的道德标准,是否需要动用立法手段来强制履行某种规范,以此回应双方争议之间的辩驳。

关键词:伦理道德;饲养动物;道德主体

引言:在当代社会中有一些概念我们视同为共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独立宣言》中最经典的对人的权利的叙述,这是天赋人权概念。然而,为什么只有天赋人权而没有听过天赋动物权呢?这并非是纯粹的从神学角度去思量。人类各种权利的前提是在基于人类具有自由意志的能力,通俗来说也就是人类具有理性。

关于人与自然间的伦理关系,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指出:“人以及一切理性存在,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种种意志作为手段任其作用。非但如此,对自身以及对其他理性存在的一切行为,总是要同时被视为目的本身……一种存在如果是无理性的,它只具有作为手段的对象化价值,只堪称为事物。相反,理性存在叫做人格。这是因为理性存在的规定中包含了自身的结果。①”因此,康德这种“人是目的”的理论认为,只有具有理性的人类才能被当做是目的,而其他职能当做是“事物”,只具有手段价值,是为实现目的而存在的。然而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自古以来动物的地位就是不可替代的,不论从古时候的农业,近代的加工业,甚至当代的服务业。人类的衣食住行都是基于自然的恩赐,兽皮在最初的智人时期维持了人类祖先的体温,使他们免受冰川期的吞噬;从狩猎到圈养,越来越多种类的动物成为人类的食物,不仅满足了人类生存的营养,也丰富了人类生活的乐趣;猫狗作为伴侣动物从古至今一直是人们生活中消除孤独感和增加幸福感的讨喜的动物;农业社会最不可或缺的动物就是牛和马,人类借其力与速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征服了自然,成为了这个星球的主宰。千百年的旅程行至今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关于对待动物的态度,出现了一系列不可避免的疑惑和反思。我们该如何对待其他生命?我们该如何道德的使用动物资源?

第一个自觉而又明确地把道德关怀运用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的西方思想家是边沁②。自人类出现在这个自然领域中之后,不可避免的和生态圈中的各种自然环境和各个原生物种相接触。自然在经由人类的改造后,深深的烙上了人类的印记,特别是在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条件下,人类对自然的干预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期,这就出现了生态与经济,人类与动物之间的矛盾。是该共享同一片天空,还是主宰其他生命,这个问题在此前的几千年里,主流思想都无疑是后者的支持者。但是,随着人口膨胀,资源衰竭,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一系列严峻问题的出现,人们开始思考该如何基于伦理的框架来更好的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种压抑且紧张的氛围下,诞生了两个对立的基本论证方法——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正如这两个概念所传达的含义来看,前者以等差式的伦理关联为理由,阐述一个以人类为尖顶的金字塔型的伦理道德模式;而后者以一致性的伦理关联为依据,强调人与万物应处于一种较为平等的互惠互利的关系。这两个观点就构成了当前社会上对待人与动物的态度的两个主流态度。

每到夏至日或者冬至日有一个相当热议的话题,狗肉该不该吃?部分支持者援引一些的偷换概念的口号来混淆公众的视听。他们声称:“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就是对待弱者的态度!今天你们活熊取胆,杀狗虐猫;明天就有活人取肾,残害无辜。”将此与纳粹的屠杀行为相等同,甚至有部分猫狗保护人士上街去阻拦流浪动物处理车,去声讨部分地区的“狗肉节”。在这些反对声音的背后,其实有不少人是因为这些动物的外型“可爱”,姿态“讨喜”来判断是否这些动物该不该被以某种目的杀死,而非理性的思考这类动物的处理办法。

在这一现象在背后更多人应该看到的是,放任自流的流浪动物传播的疾病和潜在的危险,从经济角度来看,饲养这些动物比妥善处理这些动物所花费的人财物的资源要多得多。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将动物的类别进行划分:可分为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两大类。对于这两类动物,人类的对待方法应有所区别。野生动物,参与着自然生物链的延续和循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不受人类约束的,它们的生老病死可以无需人类的参与,也不希望人类的活动去干扰它们的生存境况,因此人类对野生动物有必要的的保护和不干预的责任,由自然的选择来进化或淘汰某些物种,而非工业化大生产和商业贸易目的来决定其生死;饲养动物,是指那些被人类驯化圈养或依赖人类社会生活的动物,这类动物是纯粹的“手段价值”,并不参与不依赖人类而存在的自然生态圈,对自然生态的变化没有直接关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类动物是人类的“社会产品”,意味着其使用权和占有权属于人类,并不能与一般的野生动物的存续自由相适配。以下就以饲养动物为例,究人类基于自身伦理规范下对其应有的态度。

在不同的人类文化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每种饲养动物的作用与功能是不相同的,这就导致不同的人群对某一种饲养动物产生不同的态度和看法。在农业社会,驯养后的马以它的奔跑能力作为人类的交通工具持续了千年的时间,但是在今天,交通工具已然机械化,马的代步作用大大削弱,已经不再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须,转而突出其观赏性和竞技性,因此其地位已大不如前。再如,驯养的狗类被称作是人类的朋友,是较为通人性的动物,农业社会时的作用表现为看家护院,放牧捕猎,同时也作为一般食用动物养殖,而今随着社会发展,虽然各种驯养的狗类还能被当做看家护院,放牧捕猎的家畜,但是此类活动的开展量已经没有像从前那样频繁和普遍,由于它们亲近人类的天性,反而陪伴功能凸显出来,更多参与到人类的日常生活中,作为某些人群的依赖寄托而被推崇。由此,部分养狗人士和支持养狗人士认为,应该给狗立法保护它们应有的“权利”,取缔其食用功能,将其当做普通的家畜处置是不合理的。

在西方国家,猫狗作为伴侣动物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其风俗和生活习惯导致的。特别是家族观念,西方人对家族的观念普遍不如东方人。我们传统文化中关于“孝”的教诲就很多,比如:“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③”。“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④”。“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⑤”。由此可以看出,东方的传统文化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陪伴和关怀,并且非到必要时不应该离开父母独自生活,倡导几世同堂的大家族生活;而西方文化中,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发展,家族观念和家庭观念对个人的事业和生活并没有太大的羁绊,可以看到的是,西方人在成年以后几乎是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因此,他们内心的空虚寂寞感更需要找一个寄托来释放,猫狗等伴侣动物由此扎根于西方人的日常生活,突出了它们陪伴的功能,所以,在西方文化中,猫狗的地位比在东方文化中来得高。同时,西方人也将对猫狗的情愫拓展到其他的动物身上。动物福利的立法于1882年也在英国应运而生,所谓动物的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例如西方国家注重减少“动物车祸”,保护野生动物;关注快餐用的饲养鸡是否缺乏动物福利;在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区别是“自由放养的母鸡所生”,还是“笼养的母鸡所生”;养猪停止圈养,采用放养方式等。同时,欧盟的“动物福利”条款已进入双边贸易协定⑥。因而,西方人不食用狗肉是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反观东方文化,虽有饲养猫狗等伴侣动物,除去观赏和陪伴,食用功能在很多地区还是占有相当大的分量。例如,吉林延边朝鲜族和广西玉林地区就有常年食用狗肉的风俗,同时当地居民也饲养各种狗类作为伴侣动物。并不能说,这些有食用猫狗肉的人是违反伦理的,更或是对道德的亵渎。康德也有就此作出有关论述“在理性判断的限定内,人只对人自身(对自己或他人)负有义务。这是因为对某主体的义务,是从那个主体的意志里产生出来的道德强制,承受这种强制(负担义务)的主体,首要前提必须是人格体,而后这个人格体必须是经验对象。……可是从我们的经验出发,除人自身之外,我们无法知道还有别的义务(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对象。所以人对人以外的任何存在都不负有义务。一旦以人对其它任何存在负有义务,这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的结果。这种对其它存在的义务,只能是对人自身的义务。⑦”这些动物确实享有生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是由人类社会的需要赋予的,并非是“天赋”的。因而,这些动物就应当以各种不同方式为人类社会服务,当然也包括了满足人类的食用需求。如果说,食用狗肉是不道德的,那么为什么食用牛肉,猪肉和鸡肉是被允许的呢?而且古今中外也有人将猪,鸡等动物作为宠物或者伴侣动物饲养,显然在“六畜”之内来排个高低座次是不合理的。甚或将某种动物列入“道德主体”的范畴是更不合理的,“首先就道德的起源来说,人与动物及自然界之间的差异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时道德产生的深刻本质……这种差异的存在决定了人与动物无法构建道德共同体,所以动物也就不能成为道德的主体。其次,就道德主题的界定来看,道德主体不仅在行动上与道德相关,而且在意识上也与道德相关,更重要的是在由道德意识派生出道德行为的过程中,它必须是自主的,即只有当某一存在物近一倍道德感知,形成道德自觉,进而做到道德自律,并最终外化为由自我意志所支配的道德实践时,它才配称道德主体;而动物是无意识的,它的行动时盲目的、本能的。所以动物不能作为道德主体而存在。⑧”按照支持对禁食狗肉立法的人的理论来说,也要对禁食猪肉,禁食鸡肉甚至对禁食各种肉类立法,这肯定是谬论。倡导健康生活是可取的,但是以此为借口来谴责肉食主义者,这本身就是不符合人类天性的,和很多灵长目动物一样,人类也是杂食性动物,必须摄入肉类中的氨基酸,蛋白质和脂肪等一些营养成分得以维生,而通过对个别饲养动物的食用反对来推崇所谓的“素食主义”的确是狭隘的理念。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讨论一下如何符合伦理道德的将活体动物转化为肉类制品。“在讨论《圣经·旧约》里一些反对残虐动物的宽松禁令时,阿奎那建议我们:人如何对待动物无关紧要,因为圣经中要求人们对动植物的关心也是基于对人的关心;另一方面,动物会引起我们的怜悯。毋庸赘言,一个人若对动物有怜悯之情,他会更加对人类有怜悯心。因此有言道:义人顾惜他牲畜的命⑨。”“1693年,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一书中也对此表示,在他看来‘动物是能够感受痛苦的毫无必要地伤害它们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他主张人们不仅要善待以往那些被人拥有且有用的动物,而且还要善待松鼠,小鸟,昆虫——事实上是‘所有活着的动物。⑩” “动物保护主义诉诸的理由是,虐待动物不利于虐待者和旁观者德性的形成,因为这会使施暴者和旁观者变得残忍,对其不加以制止说不定哪一天会殃及自身。再者,如果受虐待的动物是某人的私有财产,那么虐待动物就等于侵害了主人的权利B11。”作为一个拥有理性的人来说,虐待或者虐杀动物是不人道的,是会培养出残暴恶劣的品性,同时也不被社会所认同和允许。一个生命不论是否具有理性认知能力,都不应当受到人类的虐待和虐杀,这是关乎人类本身的伦理道德的。虽然食用肉类是需要将活体动物通过必要的宰杀手段结束其生命之后转换为肉类制品,但是要以使动物受到最小痛苦为原则,尽量缩短宰杀过程的时间,简化宰杀的程序。“第一个已知的关于禁止残害动物的文献在古埃及被发现, 这种禁令看起来至少部分的是以‘所有的生物都是为了彰显上帝的信念为基础的。一些神以动物的外形而出现。这些神圣的动物的名单包括: 秃鹫、鹰、燕子、龟、蝎子、蛇。埃及的《死亡之书》的125章就禁止虐待动物。然而,古埃及人也是吃动物的,人类被期望以尊重和友好的态度来对待其他动物B12。”由此可见,不论是食用何种肉类动物,牛羊也好,犬彘也罢,都应当存有纯粹的食客之心而非残虐之情,不然这与日本法西斯主义又有何异?

综上所述,食用任何饲养动物不但不是违法的,也不与伦理道德相悖,然其重点在于宰杀和加工环节是如何操作的。针对目前我国支持立法禁食狗肉的倡议的声浪我想表示以下几个观点:一,任何法律的设立都应遵循三个不可变动的原则,以不反人类,不反可持续发展,不反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为基准。猫狗虽然对部分人的生活确实有一定的影响,但是食用其肉类与否和个人如何饲养,如何对待是不冲突的,饲主可以凭个人意愿倾情倾力去呵护自家的宠物,但不能强行干涉别的食客正常消费任何肉类制品;二,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建议相关部门在对食用猫狗肉有大量需求的地区,增设相关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环节,在宰杀环节也应当有专门人员进行合理操作,做到正规化,专业化,安全化,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做好防范盗捕,毒捕等一些恶性违法获取肉源的措施;三,将加工养殖和伴侣养殖区分开来,可在专门地区开设类似肉狗养殖厂,狗肉加工厂等正规工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同时也可以开设宠物养育厂等伴侣动物基地,满足个人饲养宠物的需要。

[注释]

①康德著 孙少伟译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②杨通进 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流派[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3

③《论语通译》,《里仁》篇 延边人民出版社 2006

④《国学今读大书院:礼记》 蓝天出版社 2008

⑤《春秋》 商务出版社 2006

⑥李山梅 绿色壁垒与生态环境保护[J].生态经济,2004

⑦同①

⑧王燕 以现代自然辩证法理论看动物与道德的关系[J]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48)

⑨林红梅 动物解放论与以往动物保护主义之比较[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7)

⑩纳什 大自然的权利 [M] 青岛出版社1999

B11同⑧

B12Animal Ethics: A Sketch of How it Developed and Where it is Now from T he Animal Ethics Reader Edit ed by Susan J.Armstrong and Richard G. 2003, Botzlerpp1

[参考文献]

[1]康德著 孙少伟译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2]杨通进 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流派[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3

[3]李山梅 绿色壁垒与生态环境保护[J].生态经济,2004

[4]王燕 以现代自然辩证法理论看动物与道德的关系[J]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48)

[5]林红梅 动物解放论与以往动物保护主义之比较[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7)

[6]纳什 大自然的权利 [M] 青岛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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