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本案能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4-11-24刘慧瑛颜丽月

山东青年 2014年10期
关键词:黄某杨某驾车

刘慧瑛+颜丽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7日20时许,黄某(已取得驾驶证)醉酒后在国道某路段强行拦下杨某驾驶的轿车并坐上副驾驶位。行驶途中,黄某与杨某发生争执,揪打杨某,并争抢车辆方向盘,致被迫停车。后黄某趁杨某下车打电话之际,驾驶该车沿国道逆向行驶,途中先与水泥搅拌车正面碰撞,后继续驾车行驶,从后面撞上同向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以及行人,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弃车逃逸。经司法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4mg/100ml。

二、争议焦点

分歧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黄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两方面。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黄某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应为对自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过于自信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不是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次,根据相关司法判例,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判例分别是黎景全案、孙伟铭案,前者的危害后果是2人死亡、1人轻伤,后者的危害后果是4人死亡、1人重伤。而本案中黄某行为的危害后果为1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危害程度明显未达到严重程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一是黄某在逆向行驶与水泥搅拌车相撞后就应当认识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并且在可以控制、停止此种危险状态的情形下继续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又撞上同向行驶的电动车,致使危害后果扩大。因此,其主观上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不属于过失;二是客观上黄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强行驾车,逆向行驶,驾车碰撞,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黄某继续驾车碰撞,不计后果,造成一死多伤,其危害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二、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黄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分析之前,笔者简要阐述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难点。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但二罪在侵犯客体、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上均存在区别。交通肇事侵犯客体为交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同时交通肇事要求达到死伤的危害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要求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即危害后果抽象性即可。

实际中交通肇事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所交叉,如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因此,区别二罪的关键在于犯罪时的主观意识,这也是上述两种观点分歧的由来。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的过失心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可能明知自己违反规章制度,如醉酒驾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后果缺乏预见性,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实践中,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大多数都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因此二罪的区别难点在于,行为人醉酒驾车时究竟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结合犯罪时的手段、后果、犯罪后的处理方式等情节加以综合考虑。

据此,笔者认为,本案中黄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如下:

1、黄某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且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为间接故意。本案中,黄某作为一个经正规驾驶培训及考核获得驾驶资格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明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尤其是在与水泥搅拌车发生正面碰撞后,不计后果,继续驾车行驶,碰撞电动车及行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主观上已超出了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一显著特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2、客观上,黄某醉酒后不顾杨某及公共安全,揪打杨某、争抢方向盘,且逆向行驶,继续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然造成一死多伤的后果,但不能单纯地以危害后果来判断醉酒驾车行为是否符合“危险性相当”的程度。综合分析本案情节,本案发生在国道上,属于城市交通要道,且案发时间为晚上20时许,往来车辆频繁。而黄某在第一次驾车碰撞后,仍继续驾车行驶,以致再次肇事,冲撞电动车及行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黄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

3、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一般情况下,最多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处罚明显偏轻,不仅罪刑不相适应,而且也起不到有效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不足以遏制司法实践中日趋严重的醉酒驾车犯罪,亦无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100)

猜你喜欢

黄某杨某驾车
秦刚与马斯克驾车交流
“送上门”的逃犯
一口唾沫引发互殴: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驾车寻访英雄的故乡
儿子能否继承父亲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
韩国:酒后驾车者将被判刑
20周岁的女青年是否可以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16岁少年盗窃同村村民钱财获缓刑
将捡到的钱捐给灾区,应当承担责任吗
黄某的行为是包养情妇还是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