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可实施性的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实施机理分析
2014-11-22乔德中任维德
理论导刊 2014年11期
乔德中+任维德
摘 要:关于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研究,不仅需要探讨如何建立合作关系和选择何种合作方式等问题,而且必须关注如何确保合作治理的有效实施问题。从制度可实施性视角看,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有效实施过程,应当是以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区域合作框架为起点、以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引导为动力、以相配套的实施机制为保障的逻辑递进过程。
关键词:地方政府;区域合作;有效实施;制度可实施性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1-0011-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区域政策创新与区域协调发展研究”(13&ZD017);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呼包鄂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府际合作创新研究”(09B002);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化安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3A003);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多元主体及其协同推进研究”(140202020124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乔德中(1987-),男,辽宁凤城人,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发展;任维德(1961-),男,呼和浩特人,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现代政府理论。
引言
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是指特定区域范围内的诸多地方政府,为应对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日益增多的区域性公共事务,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整合资源,彼此互动协调,以实现互惠共赢为目标的合作化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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