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失误评判标准确立的基本立场问题研究
2014-11-22王仰文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王仰文
摘 要: 在经典的法学论著中,权责一致是经典权力哲学观颇为看重的基本逻辑。构建法治中国,“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正在成为政府官员深入骨髓的认识。在政府权力运行的决策领域中,努力建构权力规范、程序安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科学有效界定行政决策失误的评判标准无疑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行政决策失误评判标准的确立应当秉持依据标准与社会标准的有机统一,满足过程与结果导向的需要,实现行政决策的效益均衡。
关键词: 行政决策; 决策失误; 评判标准; 确立原则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4-0013-04
确认行政决策失误的行为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行政决策失误是一种客观现象,是指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政府决策样态。在哲学意义上,“行政决策失误与否的判断依据,既有赖于人们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程度,也与人们的价值取向与决策的利益分配密切相关。换言之,行政决策失误的判断标准,既属于客观范畴,也属于主观范畴。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践中,出现责任不清甚至难以追究的问题”。[1] 很大程度上与行政决策失误法律界定的模糊性有关,但是更为困难的是为行政决策失误的评判建立一个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这在理论界一直是一个难题,也让行政决策失误的实践认知颇感尴尬。
一、行政决策失误评判标准的基本内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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