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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2014-11-17

月读 2014年11期
关键词:礼法法家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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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治、德主刑辅

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礼”源于儒家,“法”出自法家;儒家的“礼”讲究“自我修养”的过程,法家的“法”则坚持“严刑峻法”才是出路。主张的不同,导致了儒法之间的斗争。

秦朝的建立反映了法家的胜利。但是,秦朝的短命也说明,只依靠刑罚和威权虽能在短时间内使一个国家具备竞争力,却难以获得持续性发展的动力。因此,到了汉代,贾谊、董仲舒等人在继承和发扬孔子关于“政”与“德”、“刑”与“礼”关系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礼法合治”“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主张。

所谓“礼法合治”就是将道德教化与法律制度相结合,表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走向统一,说明礼、法在统治方法上可以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而“德主刑辅”则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大于刑法强制,刑法能治标,德却能治本,德刑结合,则标本兼治,且法律的制定和刑法的实施也要建立在德、礼的基础之上。

可以说这些主张既是历史经验的一种总结,也是一种理论上的完善。它成为当时社会法律思想的主导,影响着后世的治国理念。

时至今日,“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对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仍有借鉴意义。首先,“德”“法”并举,避免了片面诉诸法律的倾向。试想,一个道德低下的社会,即使立法再严密,执法再严格,仍难以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只有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道德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民素质,降低犯罪,这也是孔子说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另外,推进依法治国,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国家的安定和谐。德主刑辅则既表现为注重道德的感化和调解,以平和的手段解决冲突;又表现为执法的文明化、人道化、最小暴力化。这不仅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也是传统文化的精髓与当代法治发展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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