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中互联网开放平台相关问题探析
2014-11-13林子英李自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2期
林子英 李自柱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互联网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以平台服务商为被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已经出现。在这类案件中的审理中需要坚持什么原则、如何认定平台服务商的地位及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其主观过错、如何认定其与第三方开发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等问题,直接关系着这类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关系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本文拟就此做一初步探讨。
一、互联网开放平台概述
“所谓开放平台,就是首先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然后通过开放自身的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运用和组装其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得该应用能够统一运行在这个平台之上,我们把这样的一种网络服务模式叫做开放平台。”【1】也就是说,平台服务商开放了其平台的接口,第三方开发者可以将其开发的应用、结构化数据等通过该接口对接到平台服务商的平台上,使得这些应用、结构化数据等能够在该平台上统一运行,这种网络服务模式就是开放平台。例如,我们大家都熟悉的苹果App Store 、安卓市场等,都属于开放平台。
一般来说开放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如下几个步骤:1.平台服务商在其平台系统上开放一些应用程序接口。2.平台服务商在其平台上公布线上协议。在该协议中会涉及平台服务商的开放策略、其与应用开发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第三方开发者主体资质的要求、对第三方开发者所提交应用的要求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