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黄鸭”的国内版权问题
2014-11-13吴秉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2期
关键词:模型
吴秉衡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5 月3 日,荷兰艺术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制作的“大黄鸭”(Rubber Duck)现身香港并引发轰动,进而使得国内各地“山寨大黄鸭”层出不穷1.关于“大黄鸭”的由来:1992 年,一艘从中国出发前往美国的货轮在途中遇到强风暴,一个装满浴盆玩具小黄鸭的货柜遂坠海破裂,于是形成了一支庞大的“鸭子舰队”。15 年后,最终登陆美国的小黄鸭们不仅感动了世界,而且也启发了荷兰艺术家霍夫曼于2007 年制作出了“大黄鸭”。。 这令霍夫曼本人意料未及,他对此亦颇生感慨。与此同时,有关“大黄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能否享有版权的争论也在国内艺术界与知识产权界内风生水起。
一、“大黄鸭”vs.“山寨大黄鸭”们:谁动了谁的版权“奶酪”?
根据霍夫曼自己的解释,制作“大黄鸭”的动机是帮助那些每周工作六至七天的人们(尤其是在亚洲地区)逃离忙碌,摆脱烦恼,纯粹地享受、玩乐【1】。自2007 年起,霍夫曼带着“大黄鸭”已经巡展过了美国、德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在每处都引起了巨大轰动。此次“大黄鸭”的香港之行也得到了30 多万民众的观看和热捧。自“大黄鸭”在香港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后,“山寨大黄鸭”们随即便在国内多地出现2.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13 年9 月底,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杭州、无锡、佛山、深圳、武汉、芜湖、牡丹江、乌鲁木齐等国内城市都存在“山寨大黄鸭”,且多系房地产开发商所为。。 (见图1)
近期,霍夫曼将“大黄鸭”的展览权与衍生品在中国地区的开发、制作、销售等相关权利独家授予国内两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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