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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经营性关联交易与公司价值*

2014-11-13朱凯,孙红

财经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关联价值

朱 凯,孙 红

(1.上海财经大学 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上海200433;2.上海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上海200433)

一、引 言

本文研究了税收监管对我国上市公司经营性关联交易规模及市场价值的影响。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业的关联交易及其税务调整办法,并首次将关联交易规模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和股票市场的影响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按照Shleifer和Vishny(1997)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所有投资者得到适当回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Desai和Dharmapala(2006)及Desai等(2007)认为,作为政府参与公司价值分配的方式,税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税收监管可以迫使公司披露所有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遏制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源,有效约束机会主义倾向的关联交易行为。Hanlon和Slemrod(2009)发现,治理水平越低的公司采取避税措施时股价下跌幅度越大;Mironov(2013)则发现,加强税收监管有助于改善公司业绩。

以往的文献指出,以经营性关联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公司间转让定价是公司避税的重要手段(Klassen等,1993;Gramlich等,2004),也一直是政府税务监管的重要对象。而关联交易中固有的机会主义倾向(李增泉等,2004;贺建刚和刘峰,2005;郑国坚等,2007;Jian和 Wong,2010;Jiang等,2010;Peng等,2011)则使关联交易成为公司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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