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创造与资本充足率关系研究——来自中国银行业的经验证据
2014-11-13李明辉刘莉亚
财经研究 2014年7期
孙 莎,李明辉,刘莉亚
(上海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上海200433)
一、引 言
商业银行是一国重要的间接金融中介。从传统的银行存贷业务来看,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为资金的需求者与供给者提供了金融中介平台。由于商业银行所吸收资金的流动性往往较强,放贷资金的流动性较差,这一天然的流动性错配行为使商业银行完成了其重要的社会职能——流动性创造。在中国,金融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还不发达,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创造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创造行为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但同时使流动性错配更为严重,从而给其自身带来了流动性风险。
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这一新的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大大提高了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等指标来加强流动性监管。其中,资本和流动性是本次协议修订的核心内容。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最新监管标准,从2012年开始,中国银监会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确定了以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等为核心的监管标准。从政策角度来看,监管当局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能够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影响了银行流动性创造职能的发挥。加强银行流动性监管虽能保障银行流动性风险可控,但反过来也影响其最优资本选择。那么,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与资本之间到底具有怎样的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