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机构选择——基于地税部门行政成本的视角
2014-11-13郑春荣
财经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成本
郑春荣,王 聪
(1.上海财经大学 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上海200433;2.上海财经大学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433)
一、引 言
社会保险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征收到足够数额的社会保险费是前提条件,而征收机构的选择与管理效率则是制度成功运行的关键环节。如表1所示,目前世界各国(地区)的社会保险征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社保部门、税务机关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自治机构。其中,采用社保机构征缴的主要是西欧国家;采用税务部门征缴的包括部分北欧国家、一些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以及部分中东欧国家;第三种征缴模式主要适用于强制储蓄性质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是征缴机构的主流。

表1 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险款项征收主体情况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国务院授权各省级单位自行在地方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各省份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确定了各自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根据笔者的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主体由社保机构转变为地税部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保部门征收的省份有13个(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河南、广西、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有18个(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陕西、甘肃、青海、重庆、湖北、湖南、云南、海南、宁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