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招聘单位未告职业病危害,员工能否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

2014-11-11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10期
关键词:危害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一家公司连续一周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广告,称需要招聘50名车间工人,但没有说明具体工种,也没有说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职业危害。我千里迢迢前往应聘时,由于公司仍未作说明,我遂与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近日,我正式上班后发现自己的工作必须接触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便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适用该工作为由,要求公司换岗,但却遭到拒绝。请问:我能否因为公司事先没有告知职业危害而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应聘及前往上班的差旅费用、误工工资等损失?

读者:周新萍

周新萍读者:

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危害
降低烧烤带来的危害
支架≠治愈,随意停药危害大
肥胖危害知多少
药+酒 危害大
孕期便秘的危害及注意事项
热辐射的危害
网络的危害(三)
酗酒的危害
“久坐”的危害有多大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