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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14-11-11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10期
关键词:危害能力

楚女士咨询:我们家与胡小姐家同住一社区,但却互不相识。前不久,我丈夫曲某与胡小姐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吵。胡小姐先是上前来撕打我丈夫,我丈夫躲开了。胡小姐因为撕打不成,更加气急败坏地扑上前来,这时,我丈夫一甩胳膊,将胡小姐甩倒在地上。周围的人见胡小姐倒下后没有爬起来,便迅速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胡小姐送往医院抢救。胡小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间死亡。调查结果发现,胡小姐生前已经长期患有陈旧性室壁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疾病。法医鉴定结果为:胡小姐由于情绪激动、轻微外力作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这一事件发生后,我们全家人处于万分痛苦之中,周围的人对此更是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我丈夫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也有人认为我丈夫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人认为我丈夫的行为并不涉嫌犯罪。

请问:胡小姐在这起事件中死亡,我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复:在这一案件中,楚女士的丈夫曲某主要面临着3种结果的其中1种,即: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在这里,我们先用排除法进行梳理。

可以肯定的是,曲某的行为并不犯有故意伤害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故意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希望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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