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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信箱

2014-11-11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10期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酒店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服务员,月工资为1800元。四个月前,由于前领班私藏顾客遗留财物被解聘,而我在工作上热情、周到、谨慎、干练,常常能得到顾客称赞,也在同事中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酒店领导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口头宣布由我接任,工资上调到每月4000元。我当即接手相应工作,酒店也一直按新标准向我发放工资。近日,酒店领导为安排其新入职的亲戚担任领班,以我与酒店之间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原有劳动合同,对彼此没有法律约束力为由,强令我重新担任服务员,工资也降回1800元/月。请问:酒店的做法对吗?

读者:姜美琴

姜美琴读者:

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

酒店将你从服务员提拔为领班,且同时给予加薪,你表示同意,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这并不等于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便属无效,酒店就无需受到约束: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只是一个管理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即采用书面变更只是一个形式要件,而不是必备的实质要件或生效要件。其立法本意,主要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出现瑕疵时自然也就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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