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政府立法权监督的几点思考
2014-11-11张文芳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0期
张文芳
[摘 要]地方政府立法是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加强对地方政府立法权的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现有地方政府立法权监督方式的分析,探讨提出完善监督地方政府立法权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立法权;监督;完善;建议
地方政府立法权是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立法的权力,包括有权的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孟德斯鸠告诫人们:“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民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1]。为防止地方政府立法权力被滥用,确保地方政府依法合理地行使立法权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法,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机制十分必要。
一、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来源及表现形式
1.组织法上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第60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实体法上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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