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选举中的贿选调查与分析
2014-11-07曾云燕
学理论·下 2014年10期
关键词:调查
曾云燕
摘 要:村委会直选成为农村生活的重点体现了农民群众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选举中贿选的存在,直接影响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对贿选现象调查和分析提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贿选发生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选举;贿选;调查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20-02
村民自治中出现“贿选”现象是民主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村级民主自治中贿选进行调查与分析,旨在为防范和遏制贿选提供参考和借鉴。本调查涉及辽宁省10个村的村民,其中包括辽中县茨于坨镇黄北村、溪湖区火连寨村、北镇市赵营子村、辽宁省抚顺市三个行政村、大连金州新区等。调查从2013年1月开始,历时三个月,采取随机调查方式,共发放问卷210份,回收207份。
一、贿选的内涵和产生条件
2010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2012年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再一次明确此规定。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明确“贿赂”是指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诱使或收买村民、候选人或有关选举工作人员,以使村民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行为。
贿选一般存在于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发达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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