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大修:从管理法到控权法
2014-11-06李双金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检察风云 2014年21期
文/李双金 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预算法》大修:从管理法到控权法
文/李双金 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2014年8月31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后完成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大修实现了《预算法》立法宗旨的根本转变,使其从一部政府管理预算的法律变成为用预算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立法宗旨转变背后的艰难历程
立法宗旨反映了一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理念。不同于修订前“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表述,新《预算法》明确其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政府从先前的预算管理者转变为被预算法规范的对象,新《预算法》也因此实现了从管理法到控权法的根本转变。
从预算管理主体到被监督对象,政府角色转变的困难现实地反映在《预算法》修订的艰难历程中。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1995年《预算法》开始实施,1997年全国人大最早提出了修改动议,但是直至2004年修法程序才正式启动。2006年,全国人大主导起草了第一个草案,由于分歧较大,修法随之搁置。2009年修法再次启动,人大和财政部联合起草了一个方案。但事实上更多的是财政部在主导修法,写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字样的“授权立法”条款多达15条,因此被指有明显的部门立法痕迹,最终未获认可。
修法主导权的变化折射出《预算法》修订中人大和财政部之间的分歧和博弈,人大要加强监督,财政部要宽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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