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中风险预防原则的缺失及完善
2014-11-05陈秀萍卢庭庭
行政与法 2014年10期
陈秀萍+卢庭庭
摘 要: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惊喜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环境领域,科技发展的并发症已经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而难以回复,而潜在的环境风险则使人们感到害怕而又无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环境问题,风险预防原则应运而生。本文通过研究外国环境法中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分析了我国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原则的相关建议。
关 键 词:环境保护;风险预防原则;缺失;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0-0114-05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即Vorsorgeprinzip(意为“前瞻原则”或“预防原则”),它的核心内容是“为了避免环境损害,应该通过全面调查和研究来检测环境和健康的危险而进行前瞻性计划,并在未得到损害的确定性证据前采取行动。”[1]1984年北海公约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将风险预防原则正式引入到了国际条约中,并使其得到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环境立法与实践中的热点,该原则很快就从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到了一般的环境保护领域。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已被推广应用到包括国际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与鱼群保育、废弃物及化学农药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臭氧层及大气环境保护在内的众多环境保护领域,并已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甚至有学者认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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