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
2014-11-05孙永军
行政与法 2014年10期
关键词:程序
摘 要:诉讼事件的对立性、裁量性、公益性、迅速性、展望性等均可作为诉讼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所考虑的标准。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个别化、具体适用标准的流动化,实际上就承认了民事诉讼中程序保障的个别化和多样化。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就是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
关 键 词:诉讼事件非讼化;非讼法理;听审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0-0102-06
大陆学者对诉讼事件非讼化并不陌生,“所谓民事事件的非讼化现象就是:将向来依诉讼程序处理的两造当事人对立的纷争事件,改为非讼事件,依非讼程序来处理”。[1]但是对于没有非讼程序的我们来说,所谓“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称谓不仅拗口,更感隔膜。但根据邱联恭教授的进一步阐释:诉讼事件的非讼化是指在程序上缓和地采用或全不采用向来传统的诉讼程序上的种种原则如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言词审理主义等,而采用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程序原则。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诉讼事件非讼化,其实就是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为简易迅速、妥当性裁决的达成,可否将所有的诉讼事件一概适用非讼法理处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有无一定的限度?如果把所有的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适用非讼法理来处理,势必影响到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如果在诉讼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后仍给当事人与传统诉讼程序同样的程序保障,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的区分就变得没有任何必要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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