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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探索设备监理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不同

2014-10-21邬徐海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年35期
关键词:特种设备

邬徐海

【摘要】 尽管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不断改革创新,运用专项整治手段,不断消除各类特种设备隐患和管理隐患。但是相对设备监理,二者在管理角度、关注点、深度、手段、监督检查的范围、工作方式及范围、承担责任等诸多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二者不能互相替代且当同时存在。本文一一分析了两者的不同之处,深入剖析,阐明了设备监理的重要性和不足。

【关键词】 设备监理;特种设备;对比不同

1.两种概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目的而从事的有关特种设备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属于强制性法定监督检验,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设备监理是依据合同约定,对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实施监督与控制,通过对设备形成过程中的有效控制,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督促被监理单位整改,达到保证重大设备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2.设备监理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设备监理所开展的工作都是按照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质量标准进行,尽管保障重大设备的质量安全,是政府监管部门、业主和设备监理单位的共同目标,但又有着各自的特點和区别。现将主要不同点进行列举。

2.1 定义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对产品(包括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是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制度;而设备监理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设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对设备工程项目形成过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等目标及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控制。

2.2 本质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具有“强制性”,对于被管理对象必须接受,它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开展监检活动,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监检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是监督性检验;设备监理和建设单位是合同约定关系,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设备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是“符合性”、“见证性”的检查监督。

2.3 关注重点及广度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政府行为,政府履行保证公共安全的监督职能,是以设备安全不安全,不安全的后果确定监督管理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方式的;设备监理是业主委托设备监理单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业主在建设过程中关注的不仅是设备的生产运营安全,更关注设备的使用功能和投资效益,从而确定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设备监理内容。

2.4 管理角度不同

特种设备项目必须接受安全监察,从项目启动直到竣工验收投入及使用期间,因此它贯穿了设备项目的全过程。设备监理的介入多取决于建设单位的需求意愿,按其涉及的范围既可以对整个设备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也可以对某几个阶段实施监理。

2.5 手段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多采用“行政手段”按阶段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设备监理则是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第三方”的监管作用,对设备形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2.6 深度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阶段性”检查,是分节点和期限进行的监控,以抽查为主;设备监理是按照合同约定区限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采取不间断的监控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跟踪,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确认。

2.7 在设备生产中的作用相近但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设备监理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质量安全的作用,但是在以下方面仍有不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检查生产活动的合法性,不出具设备合格文件,不代表业主/客户验收。不涉及设备进度和成本、投资。不关注设备配套性能的要求。具体的安全标准、规范等要求是基本要求。

设备监理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代表业主/客户检查、审核、见证、确认、验收。对设备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投资的监督管理。关注单件指标、单机性能及系统功能。设备的质量、安全等指标须符合合同要求一般高于国家标准。满足委托人的质量技术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

2.8 任务来源和服务对象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特检)的任务来源于行政委托,对政府负责。设备监理的任务是来自于重大设备投资人(采购方)的委托,设备监理人为委托人服务,对委托人负责,委托人自行选择监理人。

2.9 承担责任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行政部门直接承担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设备监理制度,行政部门不直接承担设备的质量安全责任,设备监理单位不直接进行检验,只承担质量安全的监理责任,承包方承担质量安全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管理关键工序、检验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监检规程的要求。设备监理是检查确认设计、工艺、材料、备套件、制造过程、检验等符合委托人合同规定的要求,在满足强制性标准和监检规定的前提同时,还应当满足委托人合同规定的使用要求,并代表委托人检验、确认。

经行政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2.10 设备范围为囊括关系

设备监理涉及的设备范围包括且大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设备范围。仅从概念上说,设备有各种各样的类别。按生产中的用途,设备可以分为生产用设备和非生产用设备;按设计情况,可以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按使用目的,可以分为建筑设备和生产设备;按组成特点,可以分为单体设备和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按设备本身的精度、价值和大型、重型、稀有等特点,可分为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按生产中的使用范围,可以分为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按设备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可以分为重点设备、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按设备本身的用途,可以分为动力设备、金属加工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程设备、农业设备、轻功设备等。

设备监理涉及领域广泛,很多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没有涵盖,如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范和监察规程等不包括核容器类设备、不包括例如立体库、堆垛机、货架、托盘等物流类设备以及信息系统的硬件和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等。

2.11 监督检查的范围有交集但不同

在质量安全方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设备监理的监督检查的范围不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按照安全规范、监检规程的进行检查,检查的项目有明确规定。设备监理要考虑整体质量、设备的使用功能、备套件的接口等,检查点多、面广、流程长,设备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项目远远大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或节点。

3.结论与启示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设备形成也是如此。大量的案例证明,没有设备监理的预监行为,则没有设备质量安全顺利达到预期目标的安全保障。在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的形势下,设备监理借助市场机制介入设备投资项目,承担了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的社会功能。然而,有关重大设备监理的法律仍然空白,设备质量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以及设备监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均与设备监理尚未立法有关。早日对《重大设备监理条例》立法,也是解决目前监理难题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机电类分册[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2] 邱恒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用手册(第二版)[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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