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合同价款的调整
2014-10-21马青梅曹利敏魏树梅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年35期
马青梅 曹利敏 魏树梅

【摘要】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程序、支付原则。
【关键词】 承包人、发包人、合同价款。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签订的静态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为前提的,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因此,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这种静态前提被打破,则必须在新的承包范围、新设计标准或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
二、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二是工程变更类、三是物价变化类、四是工程索赔类、五是其他类。
三、2013年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关于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这样规定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还应注意: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以上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四、工程变更类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工程变更具体按照下列规定调整: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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