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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行政法规制问题探究

2014-10-21邢芝凡王月明

企业经济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律

邢芝凡 王月明

[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不得不规制的问题。它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是行政权

扩张和人类自然趋利性的结合。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意味着控制行政垄断应当从控制行政

权滥用的角度出发,以法律规制途径为重点,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程序,建立专门机构。而其复杂的社会性又意味

着不能忽视政治手段与经济手段的协同作用。[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行政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7—0185—04

一、我国法律对行政垄断的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垄断有了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2007年,《反垄断法》对该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将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纳入行政垄断的主体,并细化了行政垄断的表现形态。于是,法学界根据现行法律,将行政垄断的概念界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依照前述概念,行政垄断具备如下三个特征:第一,该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第二,该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第三,该行为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强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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