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破产管理人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2014-10-21宋庆阁
企业经济 2014年7期
宋庆阁
[摘要]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对权力给予限制、监督。中小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活
动中的权力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能对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就无法防止其权力被滥用,也无法保证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在监督的体系化、
监督的运行机制、监督的有效性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在法律层面上亟需健全和完善。[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监督[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7—0180—05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口号已经越来越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认可。我国中小企业从其设立、变更到最后注销,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破产法》从法律层面上开辟了企业的市场退出渠道,较好地确立了一部分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于一部分已经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企业破产法》通过规定重整、和解程序让这些企业得以更新,为企业起死回生提供了拯救的机会。由此,当中小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灭亡和破产清算之际,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对其职权的落实和有效监督,在关乎债权人、企业、股东和职工的命运方面就显得尤为关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