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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要反腐模式

2014-10-21林喆

探索与争鸣 2014年11期

林喆

历史上的反腐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重法促廉、以德导廉或低薪(俸)清廉、高薪养廉、以法导廉。

重法促廉的理论依据是“以刑去刑”论。持这一论点者认为,对于触犯法律者或罪恶之人,若不科以重刑而从轻发落或不了了之,势必导致他再度犯罪或扩大原先的罪行,同时无法使受害人从这种惩罚中得到利益补偿,因此唯有以重刑示之,方可杜绝或减轻犯罪行为的出现。中国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早就提出“以刑去刑”的主张。商鞅坚信“刑生力”,即重刑对于“禁奸止过”的作用。他指出,“以刑治则民威(畏),民威(畏)则无奸”,倘若罪重而刑轻,或者以重刑对重罪,以轻刑治轻罪,那么前者将“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而后者将“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因此必须“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商鞅的重刑主义代表了先秦法家对于法律本质及其社会作用的基本认识,它为后来的一些法律思想家所沿袭。如,韩非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甚至连主张以德治为本的儒家思想家荀况也赞同严刑重罚,称“治则刑重,乱则刑轻”,认为重罪轻刑的结果只能是内乱,“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中国奴隶制社会后期至封建社会初期,以重刑去恶几乎成为历代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秦律严刑重法,实行君主专制;汉律重令,与酷吏政治相配合。据载,汉武帝时,河内太守王温舒为治盗贼而杀人如麻,上任三月致使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至流血十余里”,直杀得“郡中无犬吠之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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