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研究

2014-10-21应秋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只有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像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操作,且“第三者”的认定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厘清“第三者”的范围至关重要。

关键词 交强险 第三者 赔偿

作者简介:应秋,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69-02

一、“第三者”的概念及当前法律对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规定

(一)“第三者”的概念

法律层面上对“第三者”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均没有明确界定“第三者”的条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各方之外的人才可以称得上是“第三者”。这样理解起来,在交强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第三者”则应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

(二) 当前法律对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条文本身可以看出,该法规定的“第三者”范围相对较广,凡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人均可以纳入第三者范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