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2014-10-21张欣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张欣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和终审程序,是保护被告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历史上,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曾长期下放,这一举措削弱了其在限制死刑适用上的功能。立法上的疏漏使得这一程序近似行政审批制度,这影响了其在裁判中程序价值的发挥。多种原因的作用,致使死刑复核程序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被提上议事日程。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52-01
自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不断进行深刻的反思。“那种以法律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从而弥补其给社会业已造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受到质疑。”①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2009年6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废除死刑目前还无法做到。但是,我们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作为原则以审判为基本职责的地方各级法院与作为例外行使核准权的最高人民法院相结合的死刑审理程序更能彰显现代司法理念——效率与公平并重。②
一、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核准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审批的权限。此权力由哪个机关享有直接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目的能否实现。
死刑核准权之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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