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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

2014-10-21赵秀媛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赵秀媛

【摘要】在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起诉便宜主义的影响日渐加深,同时带来的则是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法律规定来探讨分析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扩限问题,以寻求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制度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44-01

所谓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赋予检察机关有做出起诉、不起诉、酌情起诉以及撤诉的权力。当前世界各国基本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或多或少的起诉裁量权,这主要是基于各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价值目标的考量。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规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诉以及酌定不起诉。

对于绝对不起诉,是有严格的法律认定和使用条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六种特殊情形的适用是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的,所以就不起诉决定而言,检察机关是不享有起诉裁量权的。

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存疑不诉以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为前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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