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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2014-10-21王璐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王璐

【摘要】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在,信用卡凭借其便利性在我国人民的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由此衍生的信用卡诈骗罪也成为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犯罪之一。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故意;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39-01

一、引言

信用卡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犯罪之一,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而对于单位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

笔者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单位是可以申请信用卡并使用的,因此,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而且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行为,数额必定是非常惊人,但对这种行为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且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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