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继承在两大法上不同地位的法理分析
2014-10-21耿卉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耿卉
【摘要】占有继承是占有制度中占有的取得的一种方式。民法上承认占有继承,而刑法上却不承认占有继承,两大法对占有继承的不同态度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理,本文就试图探讨占有继承在两大法上的区别并就其中的法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占有继承;不同地位;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31-01
一、占有继承概述
占有制度源于罗马,是现代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占有制度包含丰富的内容,在民法上可以促进物的流转,维护交易安全,还能发挥出物尽其用的功能。此外,在刑法上,对占有的界定有时是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但是有关占有的某些内容却在两大法上呈现出不同的命运,比如占有继承。
占有继承是指基于继承的基础关系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继承不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够通过继承取得占有,即使胎儿亦可因继承取得占有。
二、占有继承在民法、刑法上的不同地位
(一)民法上承认占有继承
我国民法承认占有继承。《继承法》未明文规定占有也属于遗产,但占有对于占有人而言,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利益,而且不具有专属性,因而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换言之,占有可因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依继承而取得占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论继承人是否已经在事实上控制了标的物,继承一旦开始,继承人当然取得对继承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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