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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不应当是量刑考量的因素

2014-10-21陈亚男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陈亚男

【摘要】民意是客观存在的,民意在促使一些刑事案件得到公正裁判的同时,也引发了司法量刑过程中应否考虑民意之争。在司法体制尚不成熟的我国,将民意作为量刑依据,其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关键词】民意;非理性;量刑;考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27-01

一、民意對量刑的积极影响

(一)可能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民意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因为民意与司法的主旨是统一的。满足人民所愿、实现人民所想,也正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境界。制定法律的主体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体。当司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反映出偏向或者顾虑时,民意的声音会告诉司法官的判断出错了,从而督促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有助于司法判决的社会可接受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基本期待。民意的出发点是善意的,是基于朴素道德和伦理信仰而做出的基本判断,而法官是基于理性的正直选择。当两者声音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如果顺从了民意,那么这样的判决便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接受!毕竟,民众是中国最根本的力量,顺从民意的判决无疑将多了层“合理性”内涵。

(三)有助于减少干扰司法的外力因素

限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现在司法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司法官个人专业素养的有限、司法机构的不独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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