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4-10-21高佳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高佳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环境保护、交通等城市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各种矛盾不断显现。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城管执法部门应运而生。城管执法机关的设立提高了执法效率,有效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但是也带来了一定问题。本文分析了城管执法的涵义和范围,阐述了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城管执法进行法律思考。
【关键词】城管执法;法律规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25-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很多问题,如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加重等等,这就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为了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产生。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管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城市竞争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城管执法的涵义、范围
研究城管执法的有关法律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城管执法的概念。城管有两个层面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指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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