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共谋共同正犯”看我国共同犯罪主体之分类

2014-10-21袁敏敏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概念分类

袁敏敏

【摘要】共谋共同正犯是形式共同正犯向实质共同正犯演变的过程中所延伸出来的概念。关于此概念的学说层出不穷,但是仍然不能很好地调和“重处必要性”和“合法条逻辑性”之间的矛盾,实则可借鉴德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其较好地解决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反观我国共同犯罪主体的分类,不仅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在界定共谋者与实行者之间的关系上也存在疑问,所以在中国语境下分析“共谋共同正犯”有一定的必要性,由此我们才可以真正确定各个参与人的法律性质及其类型。

【关键词】共谋共同正犯;共同犯罪主体分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19-02

一、概述

所谓共谋共同正犯,系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一定之犯罪,虽由其中一部分行为人实行所共谋犯罪时,但所有参与共谋者均应负共同正犯罪责之共犯形态。①“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起源于日本明治时代的大审院判例,最早是适用于例如诈欺罪、恐吓罪等智能型犯罪,②而现今日本法学,逐渐将这一理论适用之范围不断扩张,延伸到放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实力犯。③日本司法判例的这一次创举对国外司法实务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判例上承认了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尽管在打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组织犯罪等集团犯罪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成效④,但是这一理论在成立之初还是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批判与否定,这正是源于“形式的共同正犯论”与“实质的共同正犯论”之间的矛盾。……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概念分类
Birdie Cup Coffee丰盛里概念店
分类算一算
垃圾分类的困惑你有吗
幾樣概念店
教你一招:数的分类
论间接正犯概念之消解
给塑料分分类吧
概念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