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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沉默权制度建设初探

2014-10-21戴景彬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戴景彬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新增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看似沉默权在立法上得到了默许,但法律依然强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诚然,上述的两条规定很明显带来关于沉默权与侦查讯问的矛盾,但是这也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我国越来越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权方面的保障,而西方发达法治国家也都确立了沉默权制度。那么在我国的土壤下,该建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现状,对于沉默权的本土化提出构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沉默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17-02

一、沉默权的概述

(一)沉默权的基本含义

所谓沉默权,有廣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不予回答的权利;广义上的沉默权,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也可以选择不说某些事情。因本文是具体分析刑事诉讼阶段的沉默权,所以采取狭义说。其基本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追诉者没有向追诉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义务;其次,被追诉者在面对官方的提问有缄默其口拒不回答的权利;再次,追诉机关不得以刑讯或者其他非暴力的、有违被追诉者意志的方式,强迫被追诉者坦白交代,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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