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银行交易的电子合同法规制
2014-10-21石勋波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石勋波
网络银行是一种依托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为客户提供查询、支付、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新型商业运作模式。而网络银行交易正是在这一背景和动因下,在网络银行依托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通过网络电子平台为客户提供多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以电子货币或数字现金为媒介,实现价值交换。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网络银行交易的兴盛,不仅成为各国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因素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问题。
一、合同法规制网络银行交易的缺位
由于合同在网络银行交易中的基础地位,虑及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在确定网络银行与其客户、网络银行与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方面的关键作用,笔者在此围绕网络银行交易中电子合同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几项重大挑战,简析其给传统民商法制度带来的冲击及相应法律革新的必要性。
1、确认电子合同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律规制的缺位。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在《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条以反言法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加以肯定,但在电子合同、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效力及确切依据等方面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制的缺位势必会为电子合同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构建。
2、传统合同法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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