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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的性质探究

2014-10-21程烨远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创作法律

程烨远

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署名行为的法律性质缺乏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署名行为是否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这一问题出发,对署名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文作者自己对于署名行为法律性质的观点和论证。

一、署名本身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

有观点认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会引起权利产生或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有学者就认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后,直接带来“被尊重权”,即作品使用人依法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本文作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首先,署名权是一项消极权利,署名权赋予作者的是对抗他人侵犯自己署名自由的对抗权利。这种所谓的“被尊重权”并不是由于作者对作品署名才产生的,即便作者不署名,法律也会保护作者署名的自由。其次,这种观点还隐含了一层含义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后”产生了一项新的权利即所谓的“被尊重权”,即署名会引起新权利的产生或者法律关系的变动。这种观点也是存在问题的。首先,署名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在民法上能够引起权利或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为,一种是事实行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系一种表示行为(表现行为),即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其意思,故以意思表示为其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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