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音乐付费模式探索
2014-10-21崔颖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崔颖
摘 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音乐产业带来了强烈震动,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而数字音乐付费是解决著作权问题与产业困境的有效路径。本文通过梳理我国数字音乐付费实施中的困难,借鉴美国数字音乐付费模式建立中的成功经验,为探索我国的数字音乐付费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 数字音乐 付费 著作权 集体管理
数字音乐,是指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消费的音乐作品。数字音乐具有形态的非物质性、使用的无损耗性和传播的便捷性等特征,在给音乐消费者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的音乐产业带来了强烈的震动,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损害了音乐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为了破解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与产业困境,学者和业内人士提出构建数字音乐付费模式,重构音乐产业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
一、数字音乐付费概述
数字音乐付费,是指因网络环境下传输和下载数字录音制品的行为,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支付版税。① 复制是数字化网络的基本功能,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能,“复制权即作者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一直是版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权利”②。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出于个人欣赏目的而复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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