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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重大资产出售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2014-10-21王涤非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标准

王涤非

一、明确界定重大资产出售

重大资产出售因其对公司及股东等利益相关人重大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应该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而不是只行云流水的一笔带过。笔者认为《公司法》可以参考《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法第 12 条的规定为第 11 条的适用提供了具体详尽的计算方法。笔者认为,这种对“重大资产”的界定是严谨的。首先,对“重大”资产的界定采用了三个可选择的标准,即占资产总额比例的标准、营业能力的标准、净资产比例的标准。第二,对具体标准的计算方法也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更具有实际操作的意义。

从“量”和“质”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即出售资产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以及出售资产的实际盈利能力对公司的重要性两个方面。至于具体的比例,立法者应基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考虑,不应过高,也不易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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