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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瑕疵出资中的股东资格认定

2014-10-21田溪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田溪

一、关于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及检讨

一是肯定说。该说认为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因为股东未出资就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

二是否定说。该说认为,要取得股东资格要向公司实际出资,理由是股东缴纳出资是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取得股东资格,如果违反该义务,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当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一个人要获得公司股东资格,必须首先以缴纳出资为对价。否定说坚持“股东资格出资取得”原则,那么从反面进行解释,即在瑕疵出资情形下,应当一律否定股东资格。事实上,否定股东资格说坚持了出资对于股东资格取得的绝对影响,这是严格出资缴纳制度下的产物。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分期缴纳制,也就是说在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可能只是缴纳了部分出资或未缴纳出资。若依否定说的观点,发起人并未取得股东资格,那么此时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难道将股东资格的取得看成是附条件的?若完全缴纳出资即取得股东资格,未完全缴纳即无资格吗?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在公司设立阶段,如果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此时股东当然无法取得股东资格,这是毋庸质疑的,认购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设立责任。但如果出资瑕疵没有影响到公司的成立,则不应当以瑕疵出资为由否认股东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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