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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区分所有权中公司等集体组织的成员权

2014-10-21吕艳秋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吕艳秋

摘 要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转归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公司等集体组织能否取得成员权?本文进行了探讨,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整体享有成员权,每一个股东或内部成员不享有成员权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集体组织

现实生活中,有些区分所有权人以自己享有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给公司等集体组织,形成一些区分所有建筑物转归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此时公司等集体组织能否取得成员权呢?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有集体所有权。我国法律,尤其我国宪法、《物权法》第67、68、69条,已经确认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属于不动产,公司等集体组织当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不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没有集体所有权。“持否定说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完全否定集体所有权的存在;二是虽然承认集体所有权,但不主张在物权法中区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本人同意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的观点。理由如下:一是从法律属性能来讲,应赋予成员权。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这是其享有成员权的基础;基于公民用区分所有建筑物投资入股的行为,公司等集体组织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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