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2014-10-21毕新宇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毕新宇
摘 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原告、诉讼的管辖法院以及可以判决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等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但适用起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关键词 公司 司法解散
公司的司法解散作为一种制度,它真正的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不能平息矛盾时,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企业、恢复各方权利,最终使基于共同投资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为保护受困于公司股東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 183 条对公司司法解散做了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唯一一款规定,这一规定昭示该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确立,这对于受困股东利益的保护无疑又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其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件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原告、诉讼的管辖法院以及可以判决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等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但适用起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增加关于原告的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所以对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的持股比例做出规定,目的是防止少数股东恶意利用该制度导致滥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或公司的存续、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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