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
2014-10-21戴俊忠吕杰王海燕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戴俊忠 吕杰 王海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定,同时对“深化检务公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此举标志着检务公开已经从检察系统自行探索阶段上升到中央“顶层设计”的层面,成为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我们正处于互联网信息暴增和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异常便捷,但网络环境异常复杂隐藏着巨大风险,而审前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检务公开也不同于审判公开,深化检务公开要积极主動,又要严格依法依程序公开,做到稳妥审慎。为此,本文从深化检务公开的意义、内涵、原则、途径和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方面略述浅见。
一、深化检务公开的意义
1、深化检务公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深化检务公开彰显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精神;深化检务公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民性、法律性。
2、深化检务公开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司法的公信力建构在人民群众支持的基础上,只有打开司法的窗户,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通过检务公开,可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促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进而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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