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
2014-10-21王晓文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施工
王晓文
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债务人对第三人可行使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的对象为债务人怠于履行的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合同法问题解释一》更是进一步将其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包括因合同的适当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生的金钱债权,而且还包括依据其他法律行为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行为引起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权人的客体范围太狭窄,经常引起理论界和实践中的分歧。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也存在很多争议。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精髓,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客体为债务人的债权。设立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的一个债权即可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务人就不能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再予限制;但如果债务人一个债权的数额即超过他所负有的债务时,此时债权人不须将债务人的整个债权进行分割,以其全部作为代位权的行使客体。”一般而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完毕后,三者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即已消灭。在实践中,当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数额为限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时,不必然引起三者之间实体债务关系的全部消灭,因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不同,引发不同的处理后果。
关于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的数额对比问题,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之诉时可先不予考虑,他也不可能完全考虑到,因为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各方的债权数额,应直接以自己的债权为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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